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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公司分红后仍有盈余,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股东分红是按照平等的原则发放的,每个股东的分配金额和分配日期不应该有区别。
股东除了分红以外的剩余就是红利。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原则1.应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利分配方式,股利分配过程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即公司向股东分配股票股利时,股票的上市交易价格将去掉公司分配给股东的那部分权重。其中,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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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十条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第十四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含量的具体测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page]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